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因「未誠實申報財產」、「未揭露可能利益衝突」,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,但有3位監察委員為翁提新的調查報告,他更以監察院新報告上訴。懲戒法院去年請監察院提答辯狀,監院卻回覆兩份看法完全相左的意見書,掀監院破壞國家體制之譏。懲戒法院20日駁回翁上訴。
監察院曾以翁啟惠未據實申報股票、隱匿財產而彈劾,並以他2012起連3年未依法申報以他人名義持有的浩鼎股票,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處150萬、60萬、60萬元罰鍰。翁後來提訴願,監院審認他無隱匿故意,撤銷裁罰。
因翁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,他曾兩度提再審都遭駁回。公懲會前年改制為一級二審的懲戒法院後,翁第三度提再審,以發現「新證據」為由,指監察院去年3月17日送給他的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8次會議決議調查意見,以及監委蔡崇義、王幼玲、趙永清提出的調查報告,已經認為他沒有財產申報不實,認為懲戒法院應該變更判決結果。
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為原判決是綜合翁啟惠被訴貪汙時,在台北市調查處的詢問陳述,以及翁在2012年12月23日向監院申報財產時,未據實申報他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所擁有的529張浩鼎股票等事實來判斷,而公務員懲戒法也規定「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,仍得予以懲戒。」懲戒法院不受行政罰處罰與否拘束。
懲戒法院也認為要公職人員依法申報財產,是為了端正政風、確立公職人員清廉,行政罰與懲戒罰的法理基礎不一,就算監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原處分,也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,去年5月17日駁回再審。
翁啟惠在得知再審遭駁後,翌月8日即上訴,懲戒法庭依規定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(監察院),監院去年7月底回覆,但送交的卻是兩個不同版本的意見。
懲戒法院第二審審理後,認為翁上訴無理由,前天判決駁回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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